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

    日期:2016-11-16 19:40:41    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》内容填空:
        1、凡申请护士执业者必须通过卫生部统一执业考试,取得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》。
​        2、获得高等学院校护理专业专科以上毕业文凭者,以及获得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免考资格的普通中等卫生(护士)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,可以免于护士执业考试。 获得其他普通中等卫生(护士)学校护理专业毕业生文凭者,可以申请护士职业考试。
​        3、获得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》者,方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。
​        4、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二年。护士连续注册,在前一注册期满前六十日,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》进行个人或集体校验注册。
​        5、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护士工作。护理专业在校生或毕业生进行专业实习,以及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进行临床实践的,必须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在护士的指导下进行。
​        6、护理员只能在护士的指导下从事临床生活护理工作。
​        7、护士在执业中应当正确执行医嘱,观察病人的身心状态,对病人进行科学的护理。遇紧急情况应及时通知医生并配合抢救,医生不在场时,护士应当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。
​        8、护士执业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医疗护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。
​        9、护士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,不得泄露,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​        10、非法取得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》的,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缴销。
​        1l、护士执业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的,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、责令改正、中止注册直至取消其注册。
返回上一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