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

    日期:2016-11-16 19:37:04    

根据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内容填空:
         l、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、中医医院、中西医结合医院、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、疗养院、康复医院、妇幼保健院、急救中心、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;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。
​        2、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;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。
​        3、标有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、各种检查的申请单、报告单、证明文书单、药品分袋装、制剂标签等不得买卖、出借和转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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